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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5.增爱公益基金会 6.安利公益基金会 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8.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9.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11.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3.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4.宝钢教育基金会 1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24.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中国航天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2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3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31.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3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3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4.凯风公益基金会 35.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36.华民慈善基金会 37.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38.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39.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0.香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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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编制 2015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保证本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点击下载63734739706299666710585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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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公益事宜和慈善事宜的社会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慈善法》、《志愿者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公益目的和责任,自愿为本基金会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在没有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个人志愿者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2.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本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1.参加本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3.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4.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5.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者证书;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2.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的活动;3.不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志愿服务工作;4.服从基金会的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志愿者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