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彭年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九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一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章 物资捐赠管理
第十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五章 关联交易
第十六章 财务决算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全面预算管理、项目支出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物资捐赠管理、授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第六条 设立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分类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审核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秘书长: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二)会计人员:正确设置会计账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项符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三)出纳人员: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加强现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严格依法募集捐赠资金,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规划。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捐款与行政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项目主要来源于捐赠,全部用于开展公益项目。行政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专项捐赠及按照协议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的行政管理经费,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凡收到捐助所得现金或支票,应捐赠者要求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按国家管理规定及时将支票、现金交银行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和机构战略目标,必须贯彻责任伦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报销,必须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符合报销规定。若确实无合法发票,则需填写“报销说明”,注明报销人、报销时间、报销事项、报销金额以及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原因,保证该项支出的可验证性。
第十七条 有定向捐赠资金协议的,根据与受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财务人员要认真复核支付申请的标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条 投资过程中如遇金融风险,应采取措施及时中止。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相关人员严禁在投资活动中获得利益。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理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捐赠资金及投资的收付业务,可开立基本账户、外汇账户及一般账户。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
第二十六条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有形资产,包括捐赠物资、防灾备灾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八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基金会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实物资产。规范捐赠物资的接受、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需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收支协调、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会同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副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是指使用基金会的资产用于公益慈善项目的支出。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和机构战略目标,必须贯彻责任伦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第五十三条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相关方协议内容填写支出申请单,明确显示该项目支出所属公益慈善项目名称、用途、金额。
第四十条 申请单上所填写的收款方名称、开户行、账号必须与协议中提供的内容相符,如不一致,需提供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凭审批后的申请单及相关协议复印件、收款方信息等向财务部申请付款。
第十一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费用报销审批权限按照第五十三条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机构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费用,改善机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十二章 物资捐赠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十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章 授权管理
第五十二条 授权审批管理程序
(一)对于资助金额超过200万的重大公益项目,申请表须写明发生的原因、金额、时间以及必要性等基础信息,提交至会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分别审批。全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对于在银行购买的安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每年应在预算中予以体现。属于预算内的购买理财行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分别由会计、财务总监、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购买操作。
(三)对于日常付款和报销,由经办人发起申请,分别由会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完成付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实行分级权限管理及岗位职责分离,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之目的,保证基金会财务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
第五十四条 对于捐赠金额低于200万的捐赠款项,捐赠协议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
第十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备用金是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差旅费、采购等以现金方式借用的款项。
第五十六条 备用金由出纳保管,原则上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
第五十七条 备用金的审批流程适用第五十三条(三),由经办人发起申请,分别由会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支付。
第五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挪用、占用备用金的情况,财务部有权收回。对于很少使用的备用金应予及时收回,对使用效率不高的备用金应重新核定备用金金额,并及时收回差额部分。
第十五章 关联交易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六章 财务决算
第六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六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都是基金会重要的财务档案和理事资料,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并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册,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2024年7月15日